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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分类有哪些
来源: 法务网      时间:2023-08-14 11:09:21
一、

债权的分类有哪些

债权的分类有如下几种方式:

1.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根据标的物属性得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资料图)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根据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可以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以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以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

债权的基本特征

债权有如下基本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找法网提醒,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三、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有如下区别:

1.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3.物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

4.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债权的兼容性则意味着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

5.物权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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